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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中国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立法空白,最多只是在各类意见或者司法解释中作一些简单的规定。在理论界,这个问题却存在激烈的争论。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从其条款规定和设置来看,中国构建了一种独特的二元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以采登记对抗的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例外。并在此种模式下,《物权法》选择了以公示为原则(公信原则虽未明确但其精神却贯穿在整部立法中),以善意取得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此来实现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虽然中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争论的结束。那么,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采用这样的制度设计具有怎样的合理性?其在具体的适用中还有哪些局限性以及应该怎样正确实施?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试图系统回答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针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从对与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着手分析,得出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设立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接下来,简要梳理了从罗马法迄今为止对第三人保护的历史流变,并认为在不同时代对制度的不同选择是与其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第三章论证了中国设立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价值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具体制度选择与设计的合理性;第四章在中国制度选择的基础上,着重介绍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并在此过程中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