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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关键环节,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规定存有很大缺陷,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出庭但不如实陈述或作伪证的现象非常严重。本文首先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视角对国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介绍和比较,然后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即证人不出庭作证和不如实陈述进行原因考察,最后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围绕如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和如实陈述两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粗浅的构想。全文三万多字,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证人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从证人概念和证人资格两个方面对证人制度进行概要介绍。在证人概念方面,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对证人概念的定义表述和界定范围的异同,得出我国对证人概念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的结论;在证人资格方面,首先对两大法系国家的证人资格规定进行了比较和研究,然后又对我国有关证人资格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单位具有证人资格的规定不科学,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不会得到真正贯彻。第二部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探讨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理基础,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一种公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这种义务应通过一定的命令型法律规范表现出来;证人如实陈述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又具有很多价值功能,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深化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在要求,能够保障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第三部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以证人权利和义务为视角本部分主要是围绕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如实陈述义务、证人人身权益获得保护的权利、证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等方面对两大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