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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信息技术革命与信息化建设正在使资本经济转变成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并将迅速改变传统的经贸交易方式和整个经济的面貌,在形势的推动下,电子商务将得到充分发展。本文正是选择电子商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电子代理人制度加以研究。
电子代理人是一种高智能的程序,能够在没有自然人相互交流或是介入的情形下帮助人们在网络中搜索有用的信息资源并加以整理,自动且智能地做出决定并完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交易过程中不再有当事人的干预,这种交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但是到目前为止,各国的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都没有对通过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为什么有效给出明确的答案。其它法律问题还包括电子代理人与传统代理制度的衔接,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发生电子错误时电子代理人设计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当事人在不知情时抗辩权的行使等等,都是本文力图解决之难题,讨论之重点。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引入电子代理人概念。“电子代理人”概念最初的使用是在工学(人工智能领域及计算机技术领域)中,目前已经成为许多领域中通用的概念。本文借鉴美加、欧盟、联合国等研究成果,从工学定义与法学定义两方面详细解析了电子代理人的涵义,归纳出电子代理人的几项基本特性:自主性、社会性、反应性、预动性、学习性、移动性。进而以其智能性及代理性强弱为标准,将其分为助手型、特定服务型及自适应型三类。最后介绍了电子代理人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应用,电子代理人的功能、效用及其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为本文中心,重点论述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代理人的自动性、主动性和智能化的性质使得关于电子代理人问题的法律规制陷入一种困境:一方面,根据传统的法律观念与原则出发,电子代理人的确是一种工具,是由人所拥有、控制和使用的“物”,现行的法律将无法完全肯定这种“代理行为”。但在另一方面,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商务合同缔结和履行中的广泛运用得到了一定意义上的法律认可,使其具有“人”的特性。于是在学界就有了关于其法律地位的争论,其中最根本的是对其缔约能力的争论。对于其法律地位的确定,将影响今后电子商务具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本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证:
首先是对使用电子代理人缔结合同的有效性分析,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网上交易出发,在其它合同有效要件都符合,并且没有在先协议或是事后当事人的确认的情况下,使用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是有效的,是能得以强制履行的。
其次是分析这种有效性的来源。本文对预设意志、交叉要约和缔约能力三种学说进行了详细论述和批判。预设意志说将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纳入传统的要约——承诺框架内,但这种解释其实是将问题简单化,如果承认这种预设意志能够构成要约,不仅从理论上不成立,还可能与其自身主张相矛盾。本文肯定交叉要约说的进步性,因为其体现出了电子意思表示的瞬间性的特点,但该学说仍没有摆脱将使用电子代理人行为定性为要约行为的桎梏。通过对以上两种学说的批判,指出应当承认电子代理人具有有限的缔约能力及有限主体资格,或称为辅助当事人缔约的能力。
再次是从哲学中找寻电子代理人缔约能力的合理依据。本文通过对意识与思维哲学上的反思,指出智能体方法更切近于客观世界的真实情况及人类解决问题的实际方法,是人工智能研究上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进步,人工智能将彻底否决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所包含的人在自然中的中心地位永恒不变的思想理论结构。电子代理人所体现的逻辑理性、电子代理交易模式在方法论上是为智能体技术的逻辑理性、最大效用分析及选择判断能力所包容的。
最后是对电子代理人主体性分析。电子代理人独立于其经营商与服务商,也独立于其设计生产商,法律应当承认其有限的,辅助的,附属的主体资格。这是对于电子代理人所体现出的人工智能中的理性的认可,同时这种拟人化也为其使用者或设计生产商与经营服务商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但电子代理人作为有限主体,并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第三部分在对比传统代理理论的基础上来分析电子代理现象,归纳出其法律适用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本部分首先通过分析传统代理制度的演进历程、价值与法律地位,结合功能等同原则,定位电子代理人在电子代理关系中的角色并且分析电子代理权的来源与取得方式。其次分别论述了电子代理关系中的三个重要主体:自然人、商业经营机构、电子代理人。最后是论述电子代理的后果归属问题,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归纳出电子表见代理与电子代理人使用者的抗辩权相结合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