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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历史上出现私有财产以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便是并行的,这在近现代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私有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权力又可以限制甚至剥夺私有财产权。公益征收便是限制私有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益征收是以合法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的强制剥夺,其核心在于行政主体无须财产权人的同意即可取得财产。因此,公益征收涉及到国家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财产权、公益与私益、国家与社会等广阔的相关领域,形象而深刻地体现了对财产权保护与限制并重的思想。当代,伴随着公民财产权内容日益丰富,民主法制的极大进步,特别是物权法刚刚颁布的今天,如何在限制个人财产权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财产权,已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建设发展、社会秩序稳定等多重层面,对公益征收制度进行探讨与研究颇具实践价值。
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公益征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通过中法公益征收制度的比较得出中国法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在体例安排上,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引言中简要说明研究公益征收制度的必要性。第一章探讨了公益征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中法公益征收的概念及其比较和其与其他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比较。第二章从公益征收的条件、补偿和程序三个方面比较中国法和法国法之间的区别,并从中得出我国公益征收的不足之处,如缺少对公益征收实施人的范围控制、公益征收客体的不完整、土地征收权滥用、补偿范围过窄、标准过低和征收程序不民主,缺乏公正性和参与性等问题。进而在第三章笔者试图结合法国法,就如何完善这一法律制度给出了一些建议: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目的,完善公益征收补偿制度、完善财产的征收程序、制定统一的公益征收法典等。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写作,其意图是针对我国公益征收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借鉴法国法,提出完善意见和解决方法。最后,笔者真诚希望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能够成为一个契机,以使得更多学者关注、研究公益征收,最终推动相关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