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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始于英国,成熟于美国,而后德国在保留自身法律传统特点的基础上进行了引进,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其中有条文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近年来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逐渐普及应用,切实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司投资者资金的稳定与安全。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实践中滋生了股东代表诉权滥用问题,恶意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违背了最初的立法初衷。笔者希望通过探寻公司利益和股东诉权的紧张关系,寻求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既能够使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免受不法侵犯,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有不正当目的的诉权滥用行为,使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功能。本文共分为7个章节,除第1章绪论和第7章结论外,论文主体部分有5章。其中第2章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性质、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股东代表诉权滥用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第3章论述了对股东代表诉权滥用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第4章分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第5章以英国、美国、德国及日本为例,介绍了其股东代表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立法现状和司法判例;第6章提出了我国股东代表诉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建议。对股东代表诉权滥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的资格及地位;其次,要完善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设立司法审查程序;再次,要完善诉权滥用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最后,要完善诉权滥用规制的其它措施,包括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建立代表诉讼担保制度以及完善代表诉讼和解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