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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的政府监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方面意义重大。农村信用社在中国既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合作制,也不是像工农中建一样是股份制,它是与我国农村落后生产力紧密联系的特殊存在的金融形态。由于这样的特殊性,在实际上更需要公共权力的代表者即政府的有效监管,帮助它厘清产权关系,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为拓宽其经营范围与业务种类提供政策支持。我国农村信用社从新中国的50年代创立之初开始便以推动农业发展、繁荣农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为存在的根本意义,中国的特殊国情与时代要求决定了中国必须强化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功能,在农村信用社的诸多方面比如资金数量、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监管方式以及信贷政策等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其各种风险预警及防范机制、制度变迁机制,以稳中有进的总基调防止金融监管的缺失所导致的可以预见到的各种风险因素,创新政府对农信社的监管体制机制,开辟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以市场化为牵引、以政府监管为动力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三农”问题在当代中国整体发展战略之中的极端重要性,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广大农村经济金融的中坚力量,其本身的发展状况也牵动着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大局。在当代中国如果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富足、农村繁荣昌盛就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所以在这种特殊背景下考察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政府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突破口改革完善政府监管体制机制进而推进农村信用社建立起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意义重大。笔者坚信随着我国农村信用社以及政府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在健全完善高效的政府监管体制下一定能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为振兴农村经济、增进农民收入、繁荣农业继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