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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环境损害事件的频发显示人类正处于一个环境危机高发的时代,不论在我国还是全世界,伴随工业革命的到来之后,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生产生活行为导致污染物随意排放增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生态危机事件泛滥,显示了代继不公平的时代正向我们逼近。加之部分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重视,使得“经济发展第一位,环境保护第二位”的理念长期存在,环境侵权随之产生。“无救济则无权利”,当环境侵权发生后,采用相应的救济方式对当事人的损害及时且行之有效的救济,是法律作为公民权益保障书最好的体现。 行政权的管辖范围包括了我国每一位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但现实中环境侵权情况的频发为何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解决,这或许算是行政失职的表现之一,也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的问题。通过认真解读“十八大”和“两会”的会议精神,总结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理论价值和法律价值并以此作为指导,本文提出完善环境侵权行政权救济这一新类型救济机制。结合我国环境侵权实践中,受害人举证难、诉讼审限长、获得足额赔偿难的现象,分析传统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相关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救济效果的不尽人意之处,借鉴域外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实践救济效果与政府主导趋势等相关成熟经验。本文提出关于大力加强环境侵权行政权救济机制的保护力度的设想,并对环境侵权行政权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用性做了详细阐述。 本文的重点在于环境侵权行政权救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基于现实构想与理论探讨的考虑,本文通过分析环境侵权行政权救济制度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内容、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以及公众参与难、监督体系欠佳等现实问题,总结环境侵权行政权救济机制具体操作难以落实以及法律效果难以发挥的问题所在。最后,通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完善环境侵权行政权救济机制在立法细则、制度运行和实施操作三方面的具体内容。本论文提出的环境侵权行政权救济机制研究,希望在保障好每一位公民合法的环境权和人身财产权等权利的同时,能够唤起理论界高度重视,引起有关环境侵权行政权救济机制的理论探讨和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