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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伴随人们生产生活的遗产,是文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特定历史时期某些民族或群体的审美特性和文化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进一步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国家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法律实施的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为此,我国于2004年申请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在严格遵守公约的同时,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贡献着中国的保护方案和智慧。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毁损、灭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由于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力量,而行政法是最能够规范政府行为、确定政府职责的法律。因此,本文依照新时代下文化建设的要求,试图从行政法保护角度,探究如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制度。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基础理论,主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相关概念、特征,以及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两方面进行阐释。在相关概念中主要界定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是什么以及行政法保护的内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必要性部分,明确行政法保护较之其他法律保护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新时代下文化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法律规范和实践。在法律规范中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国家层面,第二层面为地方层面。在具体实践中,选取了河北省的国家级非遗项目河北梆子,以河北梆子为例分析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实践情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根据前两部分的论述和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主要存在四大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立法不完善,二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规范,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四是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依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出现的四大问题,继而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包括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见人见物见生活”的保护理念薄弱、行政法制监督缺乏力度。第四部分主要依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借鉴日本、韩国和法国等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即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规范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行政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