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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保障公民各项权益的有效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末端,拥有庞大的数量和切实的影响力,更为贴近人民的日常生活,但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的不足加上监督体系的缺陷,却使得人民饱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累。因此如何科学有效的规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成为我国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课题。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机关备案审查、行政复议、人大备案以及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四种。其中行政机关备案审查因其自身正当性缺陷而不被学界看好,但实践表明,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故本文选取行政机关备案审查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内外两条主线探讨行政备案制度的发展方向。内线旨在提升行政备案制度自身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外线则是以构建和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为目标增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外部衔接性。围绕这两条主线,本文首先以31个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文本为研究对象,从备案环节、审查环节和责任追究环节三个方面对行政备案制度的细节进行考察和分析,并提出该制度本身存在着立法可操作性差、公众参与机制失灵以及责任追究机制脱节的缺陷。然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行政备案制度、人大备案制度、司法附带审查制度三者的优势与困境,并指出三种监督制度在衔接上出现的不协调问题。最后在前两部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备案制度的建议。针对该制度的内部问题,本文给出了“提高行政立法可操作性”、“优化公众参与制度”以及“科学设计责任追究机制”三条建议。而针对行政备案制度外部衔接问题,本文也做出了合理的机制构建设想。总而言之,本文的主要观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备案制度是在行政法治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整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中扮演“全面而主动出击“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行政备案制度的这一优势,克服其自身缺陷和外部衔接性问题,力图构建科学、有效、协调的行政备案制度,从而取得最佳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