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松花江跨界污染事件中对俄方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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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造成了严重的跨界污染后果。这必将产生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层面,由于使国家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国际法基础与国际法实践并不充分,因而充满了不确定性。在外交谈判层面,中俄两国政府正在积极的谈判磋商,以期能够给予俄方适当的救助或补偿。但是,这些事实均无法免除中方企业,在此次跨界污染事故中所可能承担的国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冲突法规则的指引,以中国法或俄国法为准据予以判定。本文着重论述中国企业在松花江跨界污染事件中,对俄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俄方在中国起诉的背景下,有哪些冲突法与实体法问题需要解决。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概述,回顾了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始末。对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事故与泄漏事件的发生,以及出现的境外后果进行归纳,用以总结本案中的基本法律事实。并对爆炸与污染事件发生以来,中俄两国间的谈判、磋商进行简要描述,指出中方企业依然存在跨界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可能发生的国际民事赔偿诉讼中,涉诉双方的当事人具体范围。第二章中国企业跨界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其主要内容是,分别以相关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国法律以及俄罗斯法律为标准,审视中方企业在本次跨界环境污染事件中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文件部分的分析,作参照理解。本章的重点在于,指出中俄两国间的环境立法存有特殊差异,这将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实体法律责任的认定产生巨大影响。第三章以俄方政府起诉中方企业为背景,分析具体涉诉情况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准据法的适用问题以及中方企业对俄方政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主权国家的政府起诉将会对法院管辖权的行使产生影响;中国立法对有关环境损害的规定现状,将会对准据法的选择产生影响,而具体法律责任的承担将主要取决于案件审理的准据法认定。第四章以俄方的相关企业及自然人起诉中方企业为背景,分析具体涉诉情况下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准据法适用问题以及中方企业对俄方企业与自然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按照中俄两国法律的规定,中俄两国法院都可以对本案行使国际诉讼的管辖权,对此并无争议。但是,两国法律有关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却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准据法的选择将构成案件争议的核心。结论指出中国的环境立法同国际相比存在的滞后性,这不仅难以适应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现状,而且在面对跨界环境损害的侵权事件发生时,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胜任,通过跨国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相应法律责任,以化解国际纠纷的任务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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