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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和网络交易已经成为未来商务活动的发展趋势,在网络交易市场繁荣景象的背后,网络交易平台也成为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频发之地。在这些侵权行为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若应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首先从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类型入手,根据其不同类型的特点总结出其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不同的法律地位及不同的义务、责任。其次归纳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两种类型: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再次用比较法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关于无过错责任论和过错责任论的争论以及当前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停止侵害等归属于物权保护范畴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损害赔偿这种归属于债权保护范畴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后根据总结的归责原则,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采用传统的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而其中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主观过错要件是一大认定难点,本文在客观标准说的基础上,根据避风港规则、红旗标准和无监控义务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相关规定,总结出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本文在分析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责任问题后,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即应当认识到,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以来,法律的完善与科技的发展总是不同步的,法律滞后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面对日新月异的新技术所带来的层出不穷的法律新问题,我们除了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更应当始终坚守知识产权的基本精神,即把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合理分配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大众的权利义务,以最大程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