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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政策性支持研发投入的力度的逐年加强,现代高新科技型生产企业步入了研发费用抵税的税收筹划时代。研发支出加强计扣除抵税全面推行的目的是为减轻科技实体企业税负,减少科技实体企业现金流支出,为科技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投入企业研发支出提供国家政策方面的保障,进而以科技型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驱动带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技术创新,提高整个国家的创新竞争能力。本文介绍了2018年“研发支出加计加计扣除率提升至75%”后,国家“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力度空间提高的大环境下,围绕国家出台的一些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以科技型生产企业K为例,从科技型生产企业的自身特点出发,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筹划进行研究。由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国家政策对企业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设有一定条件,科技企业研发支出的各种模式的多样性并不与国家设定的条件完全相一致,企业并没有真正最大化的享受到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因此本文的研究有利于规范K公司各种研发支出模式适应加计扣除最大化政策设定的条件,使K公司真正享受到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最大化的政策红利。本研究首先介绍了国内外有关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接着从K公司2019年销售收入情况、税前盈利状况、所得税税负情况、研发支出投入金额以及业务行态出发,经过深入分析,得出K公司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结论。本文主体部分论述了研发支出加计加计扣除研究始于2019年K公司研发支出模式,立足于科技型生产企业研发支出模式,旨在研究如何使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最大化。针对K科技型生产企业研发模式特点,分别从自主研发、受托研发、委托研发三种模式,以文献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为基础,结合K公司研发支出的模式及2019年税前盈利壮况,同时以“R&D”支出加计扣除理论为基础,在k公司当期有巨大的研发支出金额的现状下,进行了科学针对性的研究过程:基于K公司原有自主研发核算模式中,由于研发固定资产核算采用折旧核算模式与自主研发支出采用过度资本化核算模式,导致当期的研发支出金额能在当期加计扣除基数只占研发支出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自主研发支出金额要在以后的年度才能加计扣除,与K公司2019年税前利润情况不相符合,不适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文根据K公司的具体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情况,运用有关加计扣除理论及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条款,针对性的提出了研发固定资产支出应采用研发固定资产原值一次计入的核算模式,自主研发支出核算模式应采用纳税筹划方式确定费用化金额与资本化金模式,此纳税筹划活动大幅度减少了K公司所得税税负,实现了纳税筹划目标;基于受托研发模式中,K公司受托研发支出,根据“国家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K公司作为受托方,不得将研发支出在K公司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才能作为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受益方,但是作为委托方的子公司税前利润为亏损状态,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在当期起不了减少纳税作用,而K公司2019年税前利润很大,急需获得研发支出加计抵扣额以减少本期应纳税额,本文根据受托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将原受托研发模式进行重置,使受托研发模式转化为自主研发模式,从而使K公司能享受到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现了此次受托研发纳税筹划目标;最后基于委托研发模式中,根据委托研发相关政策K公司只能按委托金额的80%享受加计扣除,损失了委托金额20%部分的加计扣除机会,本文根据委托研发具体情况,将K公司的委托研发模式重置为研发物料购买模式,从而将委托研发支出的金额转变为全部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购买金额,实现了此次委托研发纳税筹划目标。本文用表格对比方式分别列示了三种研发模式筹划前后的情况,并计算出K公司获得的纳税筹划具体收益,在研发支出三种研发模式的纳税筹划中,均取得了纳税筹划理想的预期效果。最后,本文分析了本次纳税筹划活动可能产生的一些风险,并提出了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与预防体系,是为了减轻本次纳税筹划产生的一些风险而带来的消极影响,为K公司的纳税筹划提供示范保障作用。由于K公司具有无人机行业的领先性及代表性作用,该研究对于科技型生产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纳税筹划能起到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