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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的贸易立法,美国将我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华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但是美国成文法对美国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比较模糊,而通过判例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一直以来美国都是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并没有对华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但是,随着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温,美国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美国生产商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美国开始积极寻求反补贴法对我国的适用。2006年11月在“中美铜版纸案”中美国改变了其一贯坚持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法的惯例,对华出口至美国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且和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自此,美国开始对华挥起了并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两反调查”)的双反大棒。这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存在怎么样的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是在该背景下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进行探讨,希望通过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相关问题的分析找出我国应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法律对策。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梳理了美国“两反调查”制度的历史演变,通过对美国两反制度的历史考察得出美国两反制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本质。通过剖析美国两反制度的本质为下文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贸易保护行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美国两反制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美国认定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华的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的方法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相反,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却经历了从不适用到有条件适用,再到完全适用的过程。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法律依据问题。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法(以下简称“WTO”)相关规定的考察,我们得出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没有国际法上的障碍,国际法并不反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也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两反调查”作出限制。但是,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国内法立法却模糊不清,而美国打破判例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依据也不充分。第四部分则深入分析了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补贴的认定、计算和重复救济问题。美国在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过程中无视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成绩,将大量的非补贴项目认定为补贴,缺乏补贴专向性的论证,而且对补贴幅度的计算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由于“替代国”方法的适用使重复重税尤为严重,对此,美国商务部却没有作出适当的调整。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现状和我国应对美国“两反调查”的对策。美国在短短的时间内对我国发起了22起两反并用调查,对我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文章的最后,本文则针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