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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给予外商广泛的投资激励措施,但是目前就全球范围而言,随着投资动机与引资目的变迁,环境安全条件下外商直接投资的政府激励与规制问题日益凸显,重新审视外商直接投资行为以成为必然。本文在激励理论框架之下,以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收入效应和技术效应的环境保护功能为激励动因,建立了环境安全条件下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政府激励模型并进行修正,得出得出政府出于对抽取租金和激发企业努力之间的权衡,采用成本补偿规则足以提供充分的激励;在新规制理论框架之下,以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的环境安全威胁为规制动因,建立环境安全条件下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政府规制模型,得出在完全信息下,采用固定价格合约会给企业降低成本带来完美的规制效果;在不完全信息下,最优规制使高效率企业达到有效率的努力水平,获得租金;低效率企业努力水平不足且没有租金。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政府激励与规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进行计量分析,得出环境安全规制的强度不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的主要因素,但环境安全规制的强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的影响是负面的。以环境安全条件下我国外商直接投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别为基础,实证分析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所得税政策、环境安全政策、再投资和采购政策、区域性政策和其他相关激励政策,以及法律、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管制等环境安全的规制政策,得出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环境安全政策的激励和规制效果较为显著。最后,在对环境安全条件下美国、日本和韩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激励与规制模式进行评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环境安全条件下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提出激励与规制的对策建议,包括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审批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的宏观层面对策;加强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监管、改善引资结构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中观层面对策;加强企业宣传力度、奖励环境保护行动和严惩环境破坏行为的微观层面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