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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的是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是通过将商标与其标注的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在一起来实现的。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运用也日益深入,商标的价值愈加扩大,商标混淆领域出现了新的类型,即反向混淆。反向混淆理论为全面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提供新的途径,成为传统混淆理论的补充。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对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第一章首先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缘何出现商标的反向混淆行为。美国是第一个提出商标反向混淆这一概念的国家,也是将其视为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的首个国家。通过对商标反向混淆理论起源与发展的研究,从而得出国外对其的规制标准。同时在本章中,也对商标反向混淆与商标反向假冒这两个字面上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章重点研究商标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及其特殊性。此章从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入手,研究商标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分别是混淆的故意,非描述性商标,商标近似性,造成消费者混淆,侵权的反向性。在分析商标反向混淆构成要件的过程中,发现反向混淆行为判定标准的特殊性,在于突破商标保护的固有范围以及赔偿标准的特殊性。更重要的是,得出商标反向混淆的特殊性在于反向侵权性、原被告关系特定性以及产品领域限定性。第三章是在第二章研究商标反向混淆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学基础理论角度探讨商标反向混淆构成侵权的原因。具体而言,分别从法理学角度、法经济学角度以及商标法学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从而从法学理论角度,得出商标反向混淆构成侵权的结论。第四章则对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性质进行实证分析。商标反向混淆的案例,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屡见不鲜。虽然大量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例来自美国,但是随着对其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的愈发深入,就会发现并非所有提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诉求的案例都能获胜。该章分别以中外典型案例为例,进行实证分析。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中外对商标反向混淆在判定标准上有何异同之处。美国注重在后使用者商标的商业强度,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三原则,即是否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使用,争议商标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而其中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则是最重要的判定原则。第五章作为本文的最后一章,主要的关注点放在目前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缺失的现状上,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重点提出两种立法建议,一是借鉴美国的概括性立法模式,但这种立法模式有一定的局限性,于是提出第二种立法建议,即将商标反向混淆行为明确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如何在立法上界定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侵权性,则分别从混淆与侵权的反向性,争议标的的范围界定,以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向混淆保护三方面进行分析讨论。同时还对反向混淆赔偿标准的立法界定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观点的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