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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国实现刑事法治的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与传统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承担了入罪功能,又具备出罪功能。立法者有将刑法机能置于原则之上之嫌,即将社会保障功能加于原则之中,不利于对人权保护。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存在着社会危害性被滥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解释刑法,及法官释法违背原则的现象。除此之外,还存在法院与法官的独立性不够等问题。因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过程仍然十分艰巨,在此背景下,笔者从这一角度选材,以期获得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进一步完善。本文在结构形式上由五大部分组成。引言部分阐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经历了清朝到民国,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具备了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传统思想的引导,立法者、司法者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认识不够,因而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曾因为与国家主义冲突而遭到质疑,法西斯主义猖獗后重新被各国法典所重视。我国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实现法治现代化。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被表述为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将社会保障功能置于人权保障功能之上的缺陷。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存在不足,包括三个部分:没有规定罪名、用语模糊、体系安排存在缺陷。第二章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包括三个部分:社会危害性被滥用,社会危害性是苏联刑法与我国现实结合的产物,学者们对其持异议的不下少数,有学者建议用法益侵害来替代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社会危害性存在具备合理性。但是,由于法官们受到79年刑法类推制度的影响,社会危害性遭到滥用。法律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占据了解释的主导地位,存在侵犯立法解释之势。同时,作为司法的个体法官,在解释刑法中存在着滥用解释权定罪入刑的现象。法官缺乏独立性,我国的审判体制限制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及上级法院都对法官有不当的干涉。另外,行政干涉与新闻舆论干涉也是法官独立性受制的原因之一第三章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解决机制,须树立法治信仰,才能实现司法化。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的立场,坚持沿用形式主义解释论。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对法院的构建实行改革,将党对法院的领导置于方针、方向的领导地位。对法官的身份予以保障,实现法官内部独立,防范外部因素对法官审案的影响。结语部分对目前存在的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弊端进行了总结,倡导应当加强民众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过程,任重而道远,须从立法、司法、执法各个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