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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有关土地归属和利用的种种制度设置和制度运行,便始终与社会安宁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与社稷的兴衰和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关于农村土地制度问题的研究一直是我国理论学界研究的热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善问题就是其重要课题之一,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则是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键。现实是最大的国情。通过对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现行生效的法律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农村土地实践,可以得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法律性质不明、具体类型多元化、组织形式不健全、法律规定不统一等诸多缺陷和不足。而通过对即将生效的物权法的分析可知,该法并没有对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的以上缺陷和不足进行实质性的变革,反而使农村土地关系更趋于复杂化。这种立法规定不利于“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发展稳定。由此得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变革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和不足,我国学者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种改革方案:农地私有化方案、农地国有化方案、农地改良化方案。然而,无论是农民所有的农地私有化方案,还是国家所有的农地国有化方案,在理论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实践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农地改良化方案既能较好地与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相契合,又能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又不忘本国的历史传统,并给予现有立法以应有的尊重。因此,农地改良化方案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变革的最佳选择。有鉴于此,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应考虑法的社会化发展趋势、法的效率因素、法的历史因素的影响,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以新型总有理论为法理依据,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塑造为非法人团体;取消三级“农民集体”并存的格局,将农村集体土地归属于“村农民集体”一级所有;吸取公司法人治理的成功经验,将村民会议明确界定为“村农民集体”的权力组织,构建“村农民集体”的管理组织-土地管理委员会,并结合我国实际以村民委员会为“村农民集体”的监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