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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越来越突出,子女的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成为法院裁判的难点。尽管父母在离婚之后仍然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是婚姻的破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却是深远的。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手段,关爱和保护弱势群体是它不变的宗旨,特别是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它的立法指导思想,离婚夫妻之子女权益保障更是其调整的重点。然而我国的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立法未明确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力度和对父母责任的强化力度不够,某些条文也存在不完善之处。虽然离异父母应共同承担起保护其子女权益的基本责任,但是当应当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父母不履行其应负责任时,未能有完善的法律外在强制机制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故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进行研究和论证,以期对完善我国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立法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三万六千余字,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子女抚养义务的基本理论概述。首先,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概念予以界定,包括明确子女抚养义务的具体含义以及区分其与亲权和监护;其次,介绍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的内容,在简要介绍离婚后子女抚养制度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离婚夫妻的子女抚养义务,具体包括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和抚养费问题。第二部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状况之实证调查及问题分析。首先,笔者在家乡进行了一个实地调查,针对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的裁判和执行,以某一基层法院为单位,采取阅览卷宗材料和向有关法官询问相关情况的方式,查阅了该院2005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16日所审结的部分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案件,了解了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其次,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研究与分析,结合有关法官所阐述的内容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相关反映,发现离婚夫妻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存在着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包括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未充分体现子女的利益、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难以准确和合理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实现困难、直接抚养子女方和非直接抚养子女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较简单,并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部分是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立法状况及评析。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地区)的部分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对美国、澳大利亚、德国、俄罗斯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立法原则、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子女抚养协议、子女抚养的期限、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执行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评析。第四部分是我国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立法状况及评析。现阶段调整我国的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但是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某些立法规定未体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标准存在缺陷、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不合理、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之限制规定与现实有差距、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保障不足。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立法的建议。该部分是在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吸取前人学术研究成果并借鉴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益立法,结合我国国情而提出相关设想。主要包括明确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子女抚养立法的原则,规定其具体内涵;优化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标准;完善和补充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扩大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期限中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补充子女抚养费的保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障子女抚养费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