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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制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象征,是记录审判活动进行的合法性及裁判结果合理性的文字载体。在我国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重点是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从整体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受司法体制及审判工作方式的影响,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或不予说理,看不到法官得出裁判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文书写作呈现出千篇一律、千案一文的现象。产生这一问题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是由于文书制作者自身综合素质普遍偏低,难以保证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但这并不是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根本原因。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客观环境的制约,在于裁判文书制作背后存在的相关制度,它既包括基础的诉讼制度,也包括相关的诉讼保障制度。笔者认为,为确保诉讼顺利有效地进行,确保法官裁判活动公正、高效、规范地进行,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说理激励机制,来约束或者激励法官的行为,保障法官判案的高效性、公正性与合理性,从而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本文首先从比较分析的视角探讨了两大法系国家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风格,考察了一系列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因素,然后针对我国法院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说理缺陷,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改进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笔者认为,应侧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使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法官)始终保持裁判论理的激情,并受到相应的制度约束,将裁判文书的说理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予以完成,从而有效地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