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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市场中所称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并非全部都是委托人将股权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大部分其实是由社会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用以受让特定股权收益权的集合资金信托,笔者称之为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而信托市场上真正的股权收益权信托也并非纯粹的股权收益权信托,而是产品化的信托产品,是将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受益权分割成受益凭证向社会投资者出售。这两种信托虽然本质区别很大,但都以股权收益权为要素,故笔者又称之为股权收益权类信托。在两者的交易结构中经常会出现股权收益权的转让和回购模式,这通常被认为股权收益权的所有人向信托公司转让股权收益权的目的是出于融资需要。股权收益权类信托及其产品以股权收益权为关键要素,通常都带有溢价回购模式,且纷纷采用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和相关信托协议作为债权文书公证作为风控措施,由于风险可控和利润可预见,股权收益权类信托很受信托市场各方的青睐。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股权收益权本身的特殊性,相关信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操作上都具有一定的争议和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股权收益权类信托的基本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理论依据。本文首先对股权收益权类信托的历史、定义和其产品的交易结构做了概述,并进一步分析和论证了股权收益权类信托中“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得出该股权收益权不应当被认为是股权的一项权能,而是一种将来债权。然后,本文对股权收益权类信托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是股权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限售股股权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以及相关信托中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能否作为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最后,文本就股权收益权类信托的构建提出了建议,立方层面上应当填补在股权收益权和信托登记方面的空白,在信托实务方面应当在协议上和操作中坚持股东、信托公司和社会投资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