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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在音乐网站、视频网站、内容聚合平台等行业的广泛运用,导致了设链者、被链接网站及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学者、法官及网络产业相关从业人员对深层链接进行了广泛讨论。现有文献侧重于论述深层链接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损害以及深层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提出了著作权法路径下的规制建议。本文认为,在著作权人许可网站传播作品的情形下,设链者对被授权作品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不会损害著作权人对该被链接作品的传播利益。当设链者与被授权网站之间不存在合作链接关系时,设链者因深层链接行为截取的收益机会本应属于被授权网站而非著作权人。因为著作权人在许可被链接网站传播作品时,已通过收取许可费等形式,实现了其在相应许可条件下的作品传播利益;被授权网站则以支付许可费为对价,获得了在特定许可条件下传播作品而获取收益的机会;设链者对被授权网站相关作品设置深层链接,截取的正是被授权网站本应获得的收益机会。当被授权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与第三方网站存在合作链接关系时,深层链接本身也不会损害著作权人对被授权作品的传播利益。因为与被授权网站合作链接的第三方并非都是著作权人的潜在被许可对象,不一定会损害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市场。相对而言,被授权网站与第三方的合作链接行为可能会被看作是对被授权作品的推广行为。著作权人因合作链接行为而产生的利益损害风险,主要来自于其对许可使用合同中授权范围的失控。这两种情况下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为:当设链者与被授权网站不存在合作链接关系时,设链者与被授权网站之间的利益纠纷;当设链者与被授权网站存在合作链接关系时,著作权人与设链者、被授权网站之间的利益纠纷。前者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后者则可以适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进行规制。因此,本文主张,在著作权人许可网站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对被授权作品的深层链接,不会损害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传播利益,现行法律能够为因深层链接而产生的纠纷提供相应的规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