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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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采折衷说。共同侵权原出自《德国民法典》,在德国以及其他学习德国而建立共同侵权制度的国家,该制度最初是采主观说。但是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公害等事故日益增多,主观说弊端亦显现出来。在诸多上述事故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意思联络进而不能可以共同侵权之连带责任。故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客观说、折衷说应运而生。共同侵权的界定进入了“百花齐放”的时代,学说之间的争论亦颇为激烈。笔者正是从这一问题入手,试图厘清共同侵权的界定及其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关系。除前言与结语外,本文由以下章节组成:第一章为共同侵权的概述,是对共同侵权的比较法考察。在对本文对共同侵权的讨论范围界定之后,比较了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共同侵权的立法和判例,从比较法上研究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历史沿革。第二章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首先,第一节陈述了关于共同侵权的界定的几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第二节对上述三种学说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得出结论:对共同侵权的界定应该采主观说,且意思联络不仅仅指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过失又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说和折衷说虽有一定道理,但是弊大于利,故不应采纳。第三章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研究。第一节介绍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认为该规定并没有囊括所有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且不应该将“直接结合”纳入共同侵权。第二节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研究与分析。理论上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被分为三类:部分因果关系、补充因果关系和竞合因果关系。部分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单独侵权行为。补充因果关系根据行为的结合程度、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分别承担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竞合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最后,将笔者对数人侵权的分类以图表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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