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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争议诉讼调解制度(以下简称行政补偿调解制度)如今被写进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但书中做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从行政诉讼立法上,第一次确认行政诉讼中有限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行政,通过调解方法处理涉及行政补偿等行政争议案件,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公平、公正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尽管《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补偿调解制度,但是对行政补偿调解制度具体化来说,还需要细化。文章以论述行政补偿与行政补偿争议的含义为切入点,通过探讨调解方法引入行政补偿诉讼案件的法理基础,对日本、法国和德国等主要国家行政争议案件的调解制度考察和对比,提炼出域外国家行政补偿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及我国可吸收借鉴的调解经验,分析我国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制度当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现状和程序实施等多个方面,提出我国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具体制度设想具体措施以及未来走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补偿与行政补偿争议概述,行政补偿含义、性质、特征和行政补偿争议含义、性质、特征,行政补偿争议解决机制。第二部分,调解方法引入行政补偿争议诉讼的法理分析,正当性分析主要围绕行政诉补偿调解的公平、正义、效率,可行性分析,行政补偿争议的协助性、协议性、平等性、信赖利益平衡性。以及其适应性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国家行政补偿调解制度考察,主要对日本,德国和法国相关制度进行考察、评述,指出我们可以借鉴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行政补偿调解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归纳分析我们国家有关行政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法条规定,指出存在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构建我国行政补偿调解具体制度的设想,本部分主要围绕程序问题进行展开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