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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是对“传统城镇化”的扬弃和发展,它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撑,以城乡要素的合理、自由流动为前提,以实现“城与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以集约、智能、绿色、低碳为特征,构筑人与自然融为一体、互惠共生的崭新城镇化过程。2014年6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62个“国家级”试点市、县、镇。城镇化首先表现为人口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建设虽应更加注重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生态文明,但人口集聚、工业发展不可避免地会给城镇发展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人口集中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水资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乡镇企业带来的工业污染,包括电子垃圾造成的土壤污染、“工业三废,,污染;城镇交通扩张带来的环境压力,包括汽车尾气加重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这一连串的环境污染,必将严重阻碍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给未来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我国环保法律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己具有相当规模,但与有着丰富环境治理经验的西方国家相较,我国明显存在着立法起步晚,经验不足,立法前瞻性不够等问题,无法有效适应国家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城镇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环境保护存在着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立法不完善、环境执法不严、环境司法功能较弱、公众环保意识淡薄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城镇化几乎与工业化同时进行,其工业化过程中所采取的主要环保举措也能为我国所借鉴。美、英两国不仅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保立法体系,而且具有健全的环保执法体系,两国政府还十分重视对国民的环保素质教育,公众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非常高。法国是欧盟中第一个设立二氧化碳排放税的国家,该国政府十分重视税制改革,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德国设立环保警察,享有环保强制执行权。总结各国环境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城镇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进行。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强化生态环保制度,针对城镇环境治理难的现状,要加重惩罚力度,从立法上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执法上,明确环保部门的职权权限,加重环境污染行为的执法力度,整治城镇生态环境应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司法上,应加强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能力,同时,还要转变司法理念,树立“能动司法”,切实发挥司法在治理城镇环境污染中的重要效能。守法上,要不断提高公民、企业的环保责任意识,共建美丽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