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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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与成长,这不仅开拓了高等教育供给的新渠道,满足了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之举,而且还极大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不再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补充”,而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已经是被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的事实。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民办高校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为此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一些省(市)政府也在扶持和帮助上有了一些积极行为的探索。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政府还存在行为越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政府行为也还存在针对性、系统性不足问题,一定程度上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影响。  若要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施积极有效的政府行为,找到政府的行为逻辑至关重要,即要找到政府和民办高等教育两者利益诉求的共同点、平衡点,解决政府行为应该、能够、愿意的问题,这样才使得政府有必要、有可能、有意愿对民办高等教育施加一定的积极行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管理学、教育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教育公平理论,是我们理清政府行为逻辑的理论基础,运用这些理论可以分析出民办高等教育与政府之间既矛盾统一、利益相关、相辅相成的关系,从而找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政府行为的根源。  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推动下,陕西、广东、上海等不少省(市)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进行了针对性扶持和帮助,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政府对民办(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行为也给我们提供了经验借鉴。依据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行为逻辑,借鉴国内外好的做法,本文尝试从政府服务行为、立法行为、资助行为和监管行为4个方面得出对政府行为实践有较高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行为选择,为政府决策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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