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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日趋严峻,从法律层面加强保障食品安全已刻不容缓。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有补偿性补偿和惩罚性补偿,补偿性补偿由于其同质补偿的局限性已无法满足当今复杂的食品安全环境,而惩罚性赔偿基于其有惩罚性、遏制性及鼓励性功能非常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 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激发民众的维权意识,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欺诈行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利于更好的实现法的秩序价值。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行为人为其恶劣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能起到特殊的威慑作用。同时能够对受害人的权利充分救济。食品作为特殊的产品,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加以区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应将违法者主观上的心理状态作为最重要的考量标准,这样可以迫使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从主观上放弃不法侵权行为的实施。 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其中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因为其对某些价值低而毒害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起到根本的惩罚作用。因此惩罚性赔偿金额是决定性的因素,建议适当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同时做好对赔偿金的合理分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