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萦绕在每个学科研究者心头的、也是其立论前提的一个问题,千百年来人们不断追问并有着千姿百态回答的问题,无疑是“人是什么”的问题。无论是否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人们的生活如果要进行,就会不断以人是什么出发寻找所面临问题“怎么办”的解决之道。对于人的类本性的理解,从来都是在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进行的,而人的自然性或生物性作为存在的基础并不能截然的与动物作出区分,更不用说在人类之间视为截然不同的特征发挥作用;于是社会性就成为人之异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属性,从而社会也便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前提。刑法不过是社会的一个面相或一个构成社会的因素,在社会的发展中显示人类整体发展的价值追求,以规范的形式反映并界定社会生活的基本样式,从而在一个社会的限度内划定人的底线行为,维护基本社会秩序。 人是什么的追问,暗含但决不会是以未成年人为何作为基本,在此实际上是以成熟的人,即作为社会之构成主体的成年人为标本,刑法也是以成年人为考量对象作出其基本的规定。社会中成长,对于未成年人意味着什么,刑事法的安排反映着社会的基本风貌。论文以人之成长的必经阶段——未成年阶段为基本出发点,认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具有着一般性的差别,这种差别是建立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只有洞悉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才能基于这种真实的理解发现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真实需要,也只有充分理解这种成长的需要,才能找到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理解及其特殊性的尊重,是一个动态的社会性认识过程,一个标示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实践过程。对于犯罪的惩罚性冲动以及报应性反应,如果说对于有着相对意志自由的成年人来说尚存诸多疑问的话,那么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其行为特殊性的理解,对于未成年人及其行为的报应性反应就尤其缺乏正当性基础。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犯罪的未成年人,始终是本文的主题。论文主体分为六章,各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笔者对于犯罪以及传统犯罪学说的基本理解。从犯罪、刑法与人以及理性等方面进行了思考。以此反思成年人刑法、成年人刑法学的基础,认为法律上人的形象如何以及刑法中人的形象如何成为对人的社会性反思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从而对于行为人的思考成为反思整个刑法体系及与之相伴而生的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并不新颖或者讲实际是一个在传统中发展起来的讨论关于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刑法中理性人的形象出现是以其时代所面临的变革问题即摆脱封建的社会关系建立不同的新式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民族国家的关系为背景的,这种背景既来源于更深层次的经济关系的推动,又是促动法律变革的力量。 以第一章的认识为基础,论文第二章对于未成年人及其行为进行了考察。对未成年人的整体态度,尤其体现在是否在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方面,特别是刑事法律制度有无重视对未成年人之于成年人差别从而体现的差别,另一方面这种差别性规定与安排也体现着国家与社会对未成年人特殊性尤其是在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方面特殊性的把握程度。其中又进一步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剖析,思考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争议。 第三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问题和刑事政策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挽救,体现出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体现出社会现实稳定与长远和谐的一致等。所应警觉的是,责任观念毕竟根源于人类的报复本性,取代这种原始本性化为有节制的由国家权力操控的报应,尽管体现着克制与限缩,但报应毕竟是报应,仍是今天刑事法律实践的本质特征。论文中同时认为,刑事政策为刑罚安上了一双智慧的眼睛:一边是犯罪一边是罪犯;一边是惩罚一边是矫正;一边是刑事法律一边是社会生活。在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目的与手段的广阔思绪中不断穿梭,衍化出异彩纷呈的学说,作答刑法之于社会、刑罚之于犯罪的或科学或艺术的追问。 第四章概述了我国少年司法,就少年司法中的相称原则、双保护原则着重加以论述。认为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这一因素对于行为人、行为的影响,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中,对于行为的定性,对于行为人的处理,均要相适应于未成年人不成熟性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与社会利益的考量,实质上以制度性安排所提供的选择空间来显示并通过个别化的裁判实现,这种利益的衡量所需考虑的诸种因素中尤其涉及社会之安全、秩序之稳定、未成年人之特别需求以及未来发展的平等机会等,因而具体到每个犯罪少年则有考量重点的不同,从而谋求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动态性平衡。 第五章重点考察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处遇制度,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和非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结合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具体作法,探索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措施的各种制度,以期获得较为妥当且成体系的解决途径。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给“仍有无限可能”的未成人,在心智尚未健全,人生刚开头之时就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划归到社会的异类当中,显得异常的残酷。而让未成年犯罪人既受到刑罚的处罚,让其受到教育和矫正,同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时能够顺利的复归社会,不为偏见和歧视助力,在制度的安排下就显得极其重要。着眼于未成年人的未来远景,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