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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保健等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医疗行业的高额利润也使得我国的违法行医现象非常普遍。面对日益猖獗的非法行医现象,为了加强对医疗工作的管理、为医疗工作行政管理提供强大的后盾支持和加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非法行医罪。虽然非法行医罪作为一种行政犯,其在历史上早就存在,在国外也有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但是在我国非法行医罪在理论上和适用中仍存在很多争议。这主要是由于:一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较为简单,二司法解释不多且部分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和刑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三刑法中对于非法行医主体的用语同行政法主要是执业医师法中相关规定的用语不一致,导致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出现裂缝。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非法行医罪中诸问题争论不休的法律原因。另外,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现象的复杂多变则是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争议不断的社会原因。
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规定用语同行政法中关于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用语不同,因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经常出现争议,特别是对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未进行注册的人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争论最多。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注册的人,只有同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才能行医,否则将构成非法行医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医师执业资格是从事医疗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执业注册许可证是从事医疗行为的程序条件,取得了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完全有能力从事行医行为,因此,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未取得执业注册许可证的人行医归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不合理。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我国人口众多,区域差距很大,医疗资源在不同的地区也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医疗资源不足。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满足这些偏远地区人们的医疗需求,我国对乡村医生的资格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条件,因此在我国关于医疗工作的管理是实行两套并行的制度。另外,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因此我国的医学教育中有实习的必要环节,那么新闻中时常出现的实习医生非法行医一说是否正确呢?对此,卫生部关于医学院学生的实习问题出台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医学实习生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除了主体的问题,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情况的认定。
本文拟从案例出发,根据典型案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从法理的角度探索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问题、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等,期望能够刑法谦抑性的指导下,本着公平正义的精神,确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情节严重等问题的情况,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