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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之于世,标志着我国政府在法治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彰显了我国政府法治改革的决心与勇气,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了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着《条例》的出台,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日益增多,大都是关于政府在履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民知情权是否得到实现,而在过程中忽视了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这不仅与行政程序设计有关,更是在立法中将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有所忽略,但无论在理论界的研究,还是实务界的具体操作中,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仍面临不小的危机。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寻立法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探寻立法中关于此的不足与问题,构建保护第三人权利的法律框架,保障其应有的权利。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必要性分析,阐述保护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的现实意义,主要从三方面入手,其一,从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公民的权利角度,通过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的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以此得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是两大权益的冲突,即知情权与隐私权、财产权冲突,保护第三人权益在缓解宪法权益冲突来维护宪法权威是十分必要的。其二,从第三人私益与公共利益入手,阐述它们之间的关系,保护第三人权益对于协调公共利益与第三人私益的必要性,以此来达到两大权益平衡的意义。其三,从构建法治政府的角度,阐述保护信息公开第三人权益,对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进而对于政府法治建设是比不可缺少的一环,具有深远的影响。第二部分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与问题的方面,其一是运用比较对比与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条例》第三人权利保护现状进行剖析,对专家建议稿、地方法律法规进行对比,详细介绍了中央、地方、专家建议等对于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及看法的现状,通过介绍对比得出我国立法存在第三人权利范围狭小、第三人类型不明、第三人异议制度缺失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实践带来了困难,给第三人权利保护带来了不利的方面,为下文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构建做了铺垫。第三部分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的构建,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针对立法现状与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自身相关的见解,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原则、.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的异议制度等措施,以期能够为第三人权利保护提供可行的立法建议。第三人权利保护是一套系统措施,立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若是真正的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还需要配套的立法措施、配套的执行措施等,做到符合当下实际、符合当下国情、符合当下所需,这样第三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