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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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最早确立于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开始了漫长的双轨道运行。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是指同为城镇企业职工,因为参加工作的单位性质不一样,而执行不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由财政直接发放养老金。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的存在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主要由财政或单位承担,财政担子重,压力大,一些地区事业单位退休费发放困难,需要省级财政统筹支付;二是因为和企业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如果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将不能享受到不缴费就能领取退休金的“福利”,这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的正常流动;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上执行着不一样的制度,并且对于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有不一样的计算方式,不同的待遇调整办法,待遇差距的“剪刀差”越来越大,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国务院在2015年年初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意味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同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6日发布《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正式拉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序幕。本文从《决定》和《办法》出发,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参照物,借鉴国外养老制度的先进经验,参阅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著作,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际出发,总结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之处,梳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脉络,揭示其存在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职业年金在企业推行难、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这部分人员的过渡期计算困难、基金保值增值面临困难等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拓宽筹资渠道、完善待遇计发办法等实用性强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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