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普惠金融是2005年联合国提出的新概念,但是有关普惠金融的实践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我国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建设,积极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面对农村金融困境,通过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村镇银行就是重要的增量改革成果。村镇银行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其重要使命之一是服务农村地区的居民和中小企业,进一步刺激农村经济,普惠“三农”。但实践中,村镇银行却存在背离支农使命的现象,虽然这与它的逐利本性有关,可是村镇银行监管也对此负有直接的责任。作为直接有效的外部约束制度,村镇银行监管影响并引导着村镇银行对普惠金融理念的实践,在普惠金融视角下研究村镇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普惠金融视角下,通过深入剖析普惠金融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挖掘其深刻内涵,分析普惠金融建设中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与普惠农民的公益性要求之间的关系,理清普惠金融建设的基本思路,进而以此为基础,审视村镇银行承担普惠金融建设任务的内在合理性,并实证分析实践中村镇银行存在的问题,为下文探讨造成该问题的监管制度障碍做准备。通过对普惠金融和村镇银行的进行充分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本文在普惠金融视角下具体解析造成村镇银行偏离普惠金融要求的监管法律制度障碍,指出村镇银行监管者在监管立法、监管主体、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的不足,进一步阐述普惠金融与村镇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另外,针对普惠金融视角下村镇银行监管的制度障碍,本文详细分析了美国社区银行和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的相关监管经验,从历史沿革、现实状况等角度分析社区银行和格莱珉银行监管实践,探讨总结其中的共同规律,并在监管理念、监管原则及具体监管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解析两者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重要制度借鉴,为下文具体的村镇银行监管制度构建做好铺垫。最后,针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制度障碍,在充分借鉴相关学术理论和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详细阐述了在普惠金融视角下完善村镇银行监管制度的建议。本文认为,要想解决法律制度障碍,就应紧紧围绕障碍本身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应当从树立金融公平理念、坚持适度监管和差别监管原则、提高立法效力等级以及放宽市场准入、加强监管主体建设、完善监管内容及配套制度等多个层面构建适合村镇银行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