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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孕育着人类乃至一切生物。日常必需的饮用水的安全更是直接涉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像流感一样的饮用水污染问题,一波又一波向社会持续“宣战”,这和企业利欲熏心,盲目追求市场利益而忽略民众生命健康有直接关系。同时,饮用水安全问题一直未得到良好的解决,这也说明政府在饮用水安全的监管工作未实现预期效果,显现出我国饮用水安全监管制度以及监管主体行政责任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多头监管之下的权责不清,违法失职的监管主体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监督者尚未发挥自身的作用等,这些迟迟未解决的问题只会使饮用水安全事故愈演愈烈,它不仅会威胁人体安全健康,更关乎到社会稳定、民族未来、国家命运。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监管责任进行拷问,将采用比较研究法、理论和实证分析法,研究我国的饮用水安全监管模式及责任问题。本文立足以我国的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的相关理论,采用理论实证法展开对饮用水监管行政责任研究,并且深入探求饮用水监管主体行政责任追究乏力的原因。监管主体执法体系的不完善是因为监管机构之间的职权不明,交叉重叠,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造成的。监管主体行政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同样有着深刻的原因:立法中缺乏对行政责任主体要素的明确规范,行政责任形式单一、模糊,行政责任追究程序的不可操作性、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不到位也是阻碍监管主体行政责任履行的因素之一。最后一部分,着眼于我国饮用水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乏力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完善饮用水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同时构建完善统一的水质标准、水质监测标准以及优化应急反应制,这会规范当前监管不力的行政执法部门,完善行政执法体系。监管责任体系的构建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对行政责任内容的规范之外,还要填补监管者责任空白,这样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者发挥职能,外部监督者如权力机关、新闻媒体、公民的监督作用也会推动我国饮用水安全监管体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