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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放松了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要求,以概括式规定了股东出资方式,股权、债权等也得到允许可以出资,同时,行政法规以明确的罗列方式禁止股东用劳务出资。禁止劳务出资与新公司法鼓励投资的理念相违背,也引起了公司法学界广泛的讨论。允许劳务出资,让劳务出资者和物质资本出资者共享公司利润是公司能够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力资本在公司运营中的价值体现。本文分为四部分来讨论我国股东劳务出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其风险防范的制度设计。第一部分介绍了股东劳务出资的基础理论。笔者对劳务以及其与劳动力、人力资本和技艺等处在同一意义层面来概括;对劳务出资的定义以及其产生、发展以及自身的特征进行介绍。阐述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过程及重大意义。另外,还介绍了在国际上股东劳务出资的类型,具体分为许可类型、禁止类型和区别对待类型等。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法律禁止劳务出资的原因。笔者从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公司资本三原则来进行分析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理念和功能,法律要求股东的出资形式以及行政法规禁止劳务出资,接着从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和劳务不符合股东出资形式要求来分析劳务被禁止出资的原因所在。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存在劳务出资的几种观点。具体介绍了干股、职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分析了它们存在的原因和价值以及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比较分析了它们与劳务出资的相互关系。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劳务出资及其风险防御的制度设计。对人力资本重要性和人力资本取得公司治理主体资格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弱化和公司的资产真正起担保功能的分析;对以其他无形资产出资不能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来进行分析,允许劳务出资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在劳务出资可行性上,分析了劳务出资的适格性,劳务出资的范围,劳务出资的形式和交付,劳务出资比例和评估,劳务出资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务出资的风险防御等方面来介绍了劳务出资的可行。结语介绍了我国股东劳务出资是可行的,只是我们需要设计一系列合理完善的配套制度来帮助劳务出资运行下去,这也是笔者在劳务出资制度上所进行的一点点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