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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转型,一些不和谐的社会迹象逐步显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对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形成直接的障碍,必须不断加以消除。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维护社会公正,便成为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强烈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然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的鼎力推动,而且更有待于法学、哲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从而把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该问题在我国的根本解决,则因马克思主义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而需要把研究的视角投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更确切来说,是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研究。因为,没有关于本体论的理论,就没有哲学。 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和本体论思想的研究,无论是在西方学界还是在我国学界,都存在着颇为不同甚至相反的看法。这些争论表现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到底有没有法哲学思想?若有,其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等如何界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到底有没有本体论思想?若有,其词义学考证如何?表现形式为何?如此等等。然而,在这些不休的争论中,还是有一些定见的。本文正是吸取这些定见中的两个主流观点作为行文的前提:1、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有丰富的法哲学思想;2、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有其独特的本体论理论。 本文主要采用原生态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即对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经典原著进行研读和分析,通过对经典文本的解读,具体阐释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和本体论思想的主要内容。最后,结合当前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大背景,着重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思想所具有的方法论价值、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本文由导言和三章内容构成,大致可以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即导言,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和谐迹象入手,通过对彻底解决现实问题途径的分析和对问题解决的理论诉求,结合我国当前的民主法治发展目标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引出当前研究论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1章是第二部分。在这一部分,主要是根据已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对本文所涉及到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质论等作简要的梳理和界定;并对一些相近的概念加以比较区别,如法哲学与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与本质论等。 第2章是第三部分。这一部分作为全文的核心,主要是在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基础上,对丰富而独特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主要内容作出阐释。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研究法的逻辑起点;法的概念和特征;法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法的本体;法本体的表现形式;法本体的规律性与法现象的相对独立性;法本体的引申;等等。 在主要批判继承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以占有行为为研究法的逻辑起点,认为法的关系赖以产生的基础——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以占有为基础,由占有而产生。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出发,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在一定社会生产条件下形成的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关系,即法权关系,它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是人们在建立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过程中习惯地形成的规范,其构成主要有风俗习惯、惯例、道德规则等社会共同规范,与国家权力无直接的、必然的关系;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普遍行为规范体系,因其产生过程的规范性而多具有理性、明确性。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进而得出结论:产生于一定经济关系之中的法,其本体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生产力及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即物质生产方式;这一本体以利益关系为其表现形式。然而,由于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上层建筑的其他方面对法律也有一定的影响,加上不同法学家和法学团体的存在,根源性的法本体虽具有一般规律性,但法现象(包括法律规范及其制定、司法实践等)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表现为:1、具有相同的物质生产方式,却有不同的法现象;2、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却可以有相同的法现象。 第四部分,即第3章,作为本文的落脚部分,着重论述了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重大方法论价值、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这一部分,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和发展目标,从当前的发展实践出发,重视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思想,有利于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积极发展民主,不断健全法制,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