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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跟我们生活的联系愈加密切,与特殊动产相关的一些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要解决这些纠纷最为重要的当属特殊动产变动规则问题。在我们国家,与不动产、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相关的法条主要是《物权法》第9条以及23条,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办理登记作为其生效条件,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作为其生效条件。可有关特殊动产的相关规定,物权法24条的表述是不清晰的,该规定没有清楚的确立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是什么。《物权法》24条的模糊表述为特殊动产变动规则的理解和认识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也在很大程度上致使一些不统一判决的发生,最终降低了买卖交易的安全性。为了解决上述这些困扰,2012年最高法施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并且在第10条中直接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采用履行交付义务即生效,办理登记即产生对抗力的原则。然而这一具体的规定却没有解决争议,反而让学术界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相关讨论变得更加激烈。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希望能够在介绍相关理论学说,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对比国内外不同模式的基础上,对我们国家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以期更好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了动产与不动产二者之间的区别及联系,介绍了特殊动产的概念以及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相关理论学说。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现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并对司法解释第十条做了简要分析,指出第十条存在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第三章介绍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模式。首先介绍了国外物权变动模式是意思及形式主义。然后分析了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应选择何种模式以及其法理。第四章是对现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引发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在前述几章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目前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