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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以协商性司法为基本原理的新兴刑事司法制度,其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及缓解社会矛盾为价值内涵。被追诉人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机制中的关键环节,在与国家追诉机关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达成合意,从而奠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因而,充分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权利对于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协商至关重要。通过制度理论结合实践运行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问题深入研究后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在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制度风险。主要包括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及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仅是被动同意权的问题、国家追诉机关在履行告知、司法审查义务时呈现出形式化表象,导致被追诉人知悉权受损的问题、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进行合理规制未得到重点关注的问题、被追诉人辩护权行使存在制度盲区的问题、量刑程序不独立容易导致量刑信息收集不全面,造成实体从宽不明确、程序从宽不重视等诸方面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无外乎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发展初期,对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核心概念不甚清晰,无论是对制度内涵的解读,还是运行规则的制定,现行法律规范均存在明显不足,阻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运行。此外,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严重向控方倾斜,国家追诉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掌握着主导权,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未得到充分重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未能充分行使。因此,在对比分析域外国家及地区协商性司法制度中有益经验后,为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功效,应结合该制度协商性司法的特点,构建多维度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的充分行使、明确值班律师辩护人性质,并构建有效辩护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得到有效辩护、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及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建议权,合理规制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时间、理由以及次数,明确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致使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一并撤回的法律效果、设置专门的司法审查程序,明确司法审查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以及从宽量刑机制,确保量刑的公正性,也有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呼吁国家追诉机关重视程序从宽机制,提高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率。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追诉人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不仅能够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有利于实现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