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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仅以债的自身效力对于债权实现的保障力是不够的,也是不可靠的。为了弥补债权效力性质上的缺陷,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上的措施之一为扩大责任财产的范围,即人的担保。保证制度是一种与物的担保相对应的债权担保制度,是指由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保证担保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一方面,由于保证制度的不完善,保证贷款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另一方面,“担保难”等现已成为经济生活中非常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文第一章,从债的内涵切入,论述弥补债权效力缺陷的两方面法律措施。介绍保证制度的沿革,重点是对我国保证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以有关的保证法律法规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并分别论述不同时期保证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总体上讲,保证行为因为法律适用而产生的纠纷逐渐减少,这也是我国保证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以下三章将结合自己的业务实践,分别论述工作实务中的三个焦点问题,即:保证人资格、贷款保证保险以及和谐保证贷款发展环境的建构。 第二章,考察国外立法例中关于保证人的资格,进而提出保证人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倡导性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若不具备或者不符合倡导性条件,保证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而若不具备或者不符合必要性条件,保证合同无效。详细分析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作为保证人应该具备的必要性条件,并指出了因此而无效的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分析贷款保证保险。探究一哄而上而又昙花一现的保证保险,认为应正确认识保证保险,而其根本出路在于找准各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公平设计保险条款。重生的贷款保证保险,必将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探讨如何建构和谐的保证贷款发展环境。尽管保证方式有多方面的优越性,但是,保证贷款业务出现了找保证人难等问题,制约了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严重影响了资金流通和经济发展。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合理确定保证责任,平衡地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吸取保人制度的合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