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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进入轨道交通加速建设时期,由于巨大的轨道交通建设投资与捉襟见肘的经营收益之间显著的不对应关系,对企业形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对政府形成了较为沉重财政负担。为缓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压力,发达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矫正基础设施外部性、基础设施溢出价值回收的策略,将轨道交通建设引起的土地增值外部效益内部化。其中,基于车站及周边土地联合开发的溢价回收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轨道交通可持续建设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通过整理国内外既有研究成果和先进的实践管理经验,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系统分析了轨道交通外部性经济所带来的溢出价值。文中应用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明确了轨道交通外部性经济所带来的周边土地价值增值属于城市级差地租I,实质是社会公共的投入产生的价值却被私人无偿占有。这部分利益理应出于对于公平性的追求,要求公共共享或共同负担,即归于公共所有。 但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充分利用轨道交通溢出价值还需要克服制度障碍和产权管理的冲突。首先,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所有权与溢出价值收益权不统一,造成利益主体权利义务冲突;其次,轨道交通投资主体兼营票务和非票务活动,形成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再次,土地所有权变动和价值评估的非经常性,形成产权分配时间上的冲突。 这些冲突的存在对轨道交通企业独立参与溢出价值分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与受益方进行谈判和协调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的交易成本。需要政府作为外部的机制介入经济生活,努力使外部性内在化,从而使经济生活进入正常的轨道。 政府有权也有必要对这部分溢出价值进行管理和引导,充分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与社会公平分配的平衡,从而实现城市经营的发展目标。在经济效率方面,降低经济主体对资源的使用不足,提升社会福利,在经济公平方面抑制轨道交通的辐射范围内其他一些利益主体在不需要这些主体付出任何成本的得到额外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妥当分配。 从生产要素投入、政府介入力度等角度出发,分析了主要的溢价回收模式。通过体制背景和财务指标比较,基于联合开发尤其是当前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住房混合开发的模式可操作性强、实施效果最佳。 最后对北京市,并对轨道交通投融资单位和政府提出了相关建议。轨道交通投融资单位应当实现票务、非票务资产与经营收益分别核算,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战略性合作,并且抢抓保障性住房建设机遇,积极参与到轨道交通系统与沿线房地产一体化开发的活动中来。政府方面则应当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土地税收定向转移支付账户,逐步建立完善地籍管理和土地权益登记系统,并在其它政策方面予以配合,为轨道交通与沿线房地产一体化开发做好政策性支持,并在此后适时推行以税费手段为载体的溢出价值管理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