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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一直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转型冲突之中,理想和现实的差距,以及该社会背景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亟待解决。对公司来说,股东的身份只是投资者,公司有专门的管理层负责其经营活动。然而,只有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被股东充分知悉情况下,股东才可充分行使其固有权利,从而实现股东对董事会行为的监督,防止某些侵犯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及时实现救济。因此,股东知情权对于股东权意义非同小可,它作为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工具性的权利而不是目的性的。我国的公司制度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因此相对缺少有关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和国外相比,我国在股东知情权,尤其是其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上,既没有建立检查人选任制度,在查阅权的保障范围、行使限制上也比较欠缺,法律规范总体简单,难以达到强化权利保障和平衡利益冲突的目的。除此之外,现实中股东知情权纠纷大量存在,有关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统一的执法尺度,致使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而理论上,我国有关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的立法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借鉴国外已有的相对成熟和系统的理论。因此,本文通过揭示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厘清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旨在建构更加完善的股东知情权保护机制,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和谐。第一章:前言部分,作为文章的引子,该部分首先对论文研究工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写作的经济背景和法律背景进行了说明;文献综述分为国内和国外两块,其中国外文献主要侧重的是立法文献;最后,结合当前我国对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的研究现状,提出本篇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达到的效果。第二章: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本章先从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角度和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角度对股东知情权的可诉性进行了分析;然后,细分为三小节辨析了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性质,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变更之诉的辨析,股东自益之诉与公司共益之诉的辨析,以及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辨析,并在分析之后表明了笔者认同的观点。第三章: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争议,从本章开始,文章主要针对股东知情权诉讼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这一章以主体资格争议为中心,包括原告的确定和被告的确定。原告涉及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已退股股东,及有特殊身份的股东;被告包括公司、董事,还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第四章: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本章内容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种类和具体行使方式不同,分别列举了几种情况下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查阅、复制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质询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及信息披露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其中查阅、复制权案件又因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五章:我国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本章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不足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增加诉因、完善诉讼程序,以及股东滥用知情权时对公司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