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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税制在1984年、1994年发生了两次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革。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出于征管便利而对大多劳务项目单独课征营业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越来越多地融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我国除了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在增值税外,对其他劳务性行业仍课征营业税,保留了大量重复课税因素并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12年在上海市率先启动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拓展到全国范围及其他行业。我国金融业由于业态太多,业务复杂,“营改增”工作难度前所未有,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法”的试点思路,但金融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却迟迟没有落地,直到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在整个金融业中,银行业因其体量上的绝对优势,以及与实体行业更为紧密联系,又成为了金融业“营改增”的重中之重。银行业作为特殊行业,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出现较大程度的波动,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积极做好银行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过渡准备工作,确保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论述了在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部分行业“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接着介绍了国际上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总结出我国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一些启示。为了研究现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影响及政策措施是否完善到位,本文选取了2014年在我国内地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通过测算,将结果数据化,对比分析了“营改增”前后上市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负、增值税负、行业税负、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并对我国现行银行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进行了利弊分析。最后,针对现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不到位之处,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改进研究,并提出了几点切实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