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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中国证监会的重要监管职能之一,其在实现事前监督,控制市场准入,防范金融证券风险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证券法》也随之修改了许多与之冲突的内容,证监会也对之前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但通过观察证监会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和实施等一系列行为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行政许可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证监会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按照权力的来源、实施情况以及完善建议的逻辑顺序来构建框架,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中国证监会的性质和地位,在对证券监管的基本内涵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证监会的事业单位性质和行政主体地位进行了定性。第二章主要分析证监会的行政许可行为。第一节首先在整体上概述了证券监管中的行政许可以及在证券监管中实施行政许可的必要性,接着第二节分析了证监会制定行政许可的行为性质,其规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并简要梳理了在证券监管中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则。第三节主要是对证监会行政许可行为的分析。由于其许可事项涉及范围较广,本文主要是以证监会在新股发行市场中对IPO发行的许可为例,通过分析其合法性,从而发现其中存在主体、法律来源以及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分析IPO重启,是希望能够以小见大,以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式,来观察证监会在整个行政许可行为中存在的缺陷。第三章主要是通过对前两章的分析,对证监会主体和行为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缺陷进行了总结,第一节分析证监会的主体缺陷,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因独立性不足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以及由事业单位性质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第二节分析证监会的行政许可行为缺陷,主要是立法上行政许可的规定存在问题、实施中程序不公正以及行政干预色彩过强等问题。第四章中,主要是针对前面分析的各种问题提出建议。第一节首先通过介绍和比较美国SEC的相关情况,提出立法上明确证监会的主体地位,并建议赋予其独立规制机构的地位。第二节提出要规范行政许可的制定,保证程序公正,减少行政干预,第三节主要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建议加强对行政许可的人大立法监督和国务院的层级监督,将有关证券行政许可的规范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仿照美国SEC行政法官制建立专门的金融法庭,完善行政许可的复议制度,鼓励来自民间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