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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排污的企业交易有关合法的污染物的排污权,可以有效地控制区域内的污染总量,激发企业对于污染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中国在排污权交易理论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 本文以限制区域内的排污总量为基础,以唐山市作为样本,依据现实条件和发展需要,对交易指标选择、排污权总量核算、一级市场初始分配、二级市场交易模式、交易流程、价格体系、交易平台、交易实施效果后评估与反馈系统、交易保障体系等9个关键环节进行研究得到结论和实施建议。 针对该市实际情况,应首先开展COD和SO2等两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总量核算方法应“分步走”:先按目标总量核算,后续推进容量总量核算。交易一级市场初期采用免费分配,后逐步向混合分配过渡;分配方法采用历史排放量法。二级市场交易模式采用基准-信用模式(ERCs模式)。 交易流程重点在二级市场,分为初始构建阶段和成熟运转阶段。政府推出指导价作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信息导向,不对企业交易价格作出规定,最终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磋商确定。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协调不同区域和行业的发展。交易年限阶段,逐步从“一次性买断”过渡到由交易双方自由磋商确定。排污权交易启动初期,利用唐山市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机构资源,成立国有独资企业性质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同时建立相关保障平台和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