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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作为西非经济第一、非洲第二的国家,在2012年全球GDP排名中居第33位。自1971年中尼建交以来,我国与尼日利亚经贸活动密切,尼日利亚也成为我国在非洲的第二大贸易合作伙伴。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在过去10年间征收了约10万亿奈拉的税收。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自然而然的成为了税收收入的最主要提供者。尼日利亚原属英殖民地,其众多法律规章在一定程度上继受自英国法。公司所得税法于1939年首次引入尼日利亚,最先的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法仅是照搬英国公司所得税法。随着尼日利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制的变革,它经历了几次较为重大的修改,越来越具有尼日利亚特色。2004年尼日利亚联邦政府颁布了现行《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法》,该法于2007年五月正式生效。立法者在1990年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与公司所得税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将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增减整合,制定了现行的《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法》。该法共十四章116条,主要分为两大板块,较以前的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法内容更严谨、体系更完善:前六章主要是实体性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所得税的主体、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政策等;后八章是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内容涵盖了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和处罚制度等。为了更好的推动税制改革,尼日利亚联邦政府于2002年、2004年相继成立了税制研究组和税制工作组,他们的工作任务是审查尼日利亚所有的税收法律文件并提出改进意见。这两个小组都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过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法的修改建议,部分建议被立法者采纳并体现在现行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法的条文中,这些是现行公司所得税法的进步之处。但是,《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法》还存在不足,如公司所得税率过高、税务管理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征管规定相对杂乱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立法者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现行《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法》进行修改:首先,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其次,增加相关立法以限制并监督执法者的权利;最后,将税收征管的相关法条列为一章,或单独出台一部税收征管法,以保障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