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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规范票据交易、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理论界、实务界对该部法律某些规定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且随着经济市场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均发生极大变化,对《票据法》进行修改、完善已成为满足市场需要的必然选择。背书制度作为目前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是票据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而票据流通性作为票据的根本性质,其与票据背书又具有紧密的联系,故而笔者选择从流通性的角度出发对背书制度进行研究,旨在揭示流通性与背书制度的关系以及我国现有背书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票据流通的经济学意义。第一节介绍了经济学中的流通概念,从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入手,揭示出流通的实质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第二节介绍了票据流通性的确立和发展过程,票据的各项职能随着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不断衍生出来,在职能发展的过程中,票据从不具备流通性到具备流通性,再到以流通为根本性质。第二章票据流通的法律概念分析。第一节是对第一章的小结;第二节总结了目前法学界对流通性的概念界定,即法律意义上的票据流通是指票据具有流通性,所谓流通性指权利因票据(背书)交付而发生移转,满足特定条件时,受让人取得完整的权利而不受让与人权利瑕疵的影响。通过分析流通性与有价证券的关系得出权利与证券的结合是流通性发生前提的结论。将流通与转让、让与进行比较,并分析了完全流通性与不完全流通性。第三章背书制度与票据流通。第一节从五个方面分析了背书制度可以促进票据的流通;第二节从约定限制、法定限制以及我国特有的法律规定限制三个方面分析了背书制度对票据流通的限制。第四章我国背书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第一节先介绍了立法中对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取舍与选择,第二节介绍了我国背书制度中欠缺的制度——空白背书制度、背书涂消制度和无担保背书制度,通过分析各国立法以及是否符合票据流通的要求,得出前两项制度应该在票据法中予以规定;第三节是对其他背书制度规定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