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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通过庭审解决。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提高诉讼进程、加快审判的效率,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主流。为此,世界各国除采用多样化的快速审判程序之外,面对如何加快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进程,也成为改革的热点之一。尽管庭前会议程序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通过刑事审判的实际效果来看,庭前会议程序的确立,可以有效提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有效提高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的庭审效率也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应忽视该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庭前会议中已经形成预判,庭审只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庭前会议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率低;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和启动主体较为混乱、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统一要求;庭前会议所作出决定的效力不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该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以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制度的特征分析和价值评价为切入点,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问题;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指出了国外相关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借鉴意义;通过对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从立法层面,应当进一步细化立法规范,发挥庭前会议功效,明确庭前会议主持者和主要参与人;从司法层面,改进司法理念,提高庭前会议的适用率,完善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和方式,规范庭前会议的内容,细化我国证据相关问题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