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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公共性思想有着独特之处,它蕴含着公共领域理论、公共利益理论与公共精神理论。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全人类的立场来阐述他的公共性思想。他从现实生活出发,追求政治解放和社会解放,不断为全人类的幸福生活创造契机,他以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构建公共领域,以此维护真实的公共利益。在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中,马克思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对公共性展开研究,强调公共领域是公共性实现的场所,是依托。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在这个领域内的共同追求目标,是方向。公共精神是公共性思想的灵魂所在,是精华。但是,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不是一蹴而就的,马克思是对前人的公共性思想批判与继承,其公共性思想也经历了虚幻性向真实性转变这一过程。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有古希腊哲学中的公共性理念、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公共性理念以及空想社会主义中的公共性理念。同时,也正是基于这些理论渊源中的虚幻性理论,导致了马克思早期公共性思想的虚幻性。当马克思关注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暴露的问题后,唯物史观随之出现,马克思通过批判费尔巴哈的人的本质学说,提出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概而言之,当马克思把实践引入认识论、本体论,关注交往实践之后,便发现了真正的公共性,公共领域理论、公共利益理论与公共精神理论。公共领域是形成于市民社会基础上,经历政治解放与社会解放,最终以个体间性的互助、共享自由发展为核心的领域;公共利益的本质就在于公,内在具有共享性,是一种人与人互助共享的利益;公共精神是个体在公共领域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关怀以及处事的态度。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不仅是理论上的,更是实践上的。当前,在民主立法机制的引导下,公众参与立法是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立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有效方式,而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对提高公众参与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的新的历史时期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需要遵循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原则性指导,同时,立法的实践经验将进一步丰富马克思公共思想的内涵。因此,用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来解决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