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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中国经济运行中具有发展优势的群体,是证券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投资者特别是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活跃的参与主体,是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信息披露则是沟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最主要渠道,对于市场双方主体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成为证券市场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然而传统上的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大多将视角集中于历史性信息,忽略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而明智的投资者却会发现随着竞争的加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已经很难利用上市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去推测其未来的发展,投资者们便对直接反映企业未来发展状况的预测性信息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因此,预测性信息应当成为信息披露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受预测性信息的特征影响,其民事责任制度方面与历史性信息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必要在此进行一并分析研究。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预测性信息篇。主要阐述了预测性信息的涵义;预测性信息的具体内容;预测性信息表现出的特征;预测性信息披露要求的国际比较;预测性信息强制披露的利弊分析;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定位。第二部分为民事责任篇。主要分析了民事责任理论基础;预测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表现形态;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中“重大性”的认定标准;预测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归责原则的不同;以及针对预测性信息移植“安全港规则”等内容。第三部分为诉讼救济篇。主要论述了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特征;我国现有诉讼方式存在的不足;境外证券民事诉讼方式的比较;对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方式的建议;证券市场损害赔偿的范围与确定;实际损失的计算规则;最后通过实例来说明具体的计算方法。本文拟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首先,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现状,对预测性信息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其次,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定位进行了重新梳理,在价值评判和经济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强制性披露为最佳选择。再次,根据预测性信息自身的特征,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所引起的民事责任规定了不同于历史性信息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最后,对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方式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计算损害赔偿中的证券价格时,引入会计学中的“加权平均法”等。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的更多关注和思考,并逐步达到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