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移动通信设施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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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涉及移动通信设施的法律以《电信条例》为主体,而以《电信条例》为主体的我国现行电信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较低、责任追究力度较小,相关执法、司法、程序、共建共享等方面也面临现实障碍,不仅不能构建稳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已严重制约具有规模经济特点的电信业的发展。  对移动通信设施法律保护的完善必须首先建立在明确其性质的基础之上,移动通信设施的特性是什么,如何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设施的法律保护,这些正是本文研究的问题。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对我国涉及移动通信设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对我国移动通信设施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评估,通过分析,检讨问题所在;第二部分,将移动通信设施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基于其特性对移动通信设施的性质及法律关系进行理论研究;第三部分,介绍国外及港台地区立法中的移动通信设施保护制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寻找出完善我国移动通信设施立法保护的方向,并针对我国目前的移动通信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本文的结论是:移动通信设施是社会公众产品,为国有基础设施,涉及行政及民事两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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