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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要求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因此,行政合法性原则不能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运用比较归纳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分三部分对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必然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它是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前提。行政自由裁量权因行政管理的技术性、行政权的扩张和法律本身的弱点而必然存在,剥离了自由裁量权就剥离了行政管理的合理内核。自由裁量权存在和被滥用的可能性,以及行政合法性原则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失灵,导致行政合理性原则必然产生。 第二部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及其价值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精神实质是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要符合公平、正义和理性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产生,同时它又是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利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价值体现在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符合法的目的和法的原意、要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要考虑做出该行为的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必须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一定要体现程序正义。行政合理性原则能够补充行政合法性原则在限制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不足、能够使行政管理活动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 第三部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体现法的目的、法的精神、符合理性的标准,立法方面应加强立法的具体性、可操作性,同时在更深层面上,立法应是反映公平、正义的良法:执法方面应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程序正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发挥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司法方面应摒弃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达到实质正义,实现法的目的。 本文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能够补充行政合法性原则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不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