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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农村社会的兴衰治乱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村社会变迁的研究,来探讨农村社会秩序的变迁,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社会的法治问题。
农业生产形态的特征使得农村社会秩序治理呈现特殊的运作方式。数千年来农村社会的秩序治理迥然不同于城市:具有道德伦理特征的“礼”成了农村社会的主宰,从而保证了农村社会的有序发展。
“礼”治的形成与施行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但是随着国家现代化的推动,农村被强制性地纳入国家设计的发展轨道。新中国成立后,传统农村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新中国国家政权体系连同党的基层组织一道深入农村村级社区的角角落落,农村村庄的孤立性与封闭性被打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始于1980年代的农村经济改革给农村社会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农村社会分化与分工、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农村社区从封闭走向开放。在开放性的农村社区,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法治就代替了传统的特殊主义取向的“礼”治。因为开放性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陌生人之间没有基于地缘、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共同的信仰与规则,他们之间的生产、生活活动秩序的维系只能靠没有任何偏私的国家法律。法治化代表了农村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统一的法治是实行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的最优选择。由此可见,现代化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造成农村社会秩序的法治化。
不过这只是个方向性的判断,在中国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突出影响,导致法治在农村的运行遇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突出表现为国家法律与农村传统的冲突,农民在面对两套规范体系时会感到困惑和不适应;农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农民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律能力的低下;农村立法不健全和执法、司法体制的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形成既有文化、思想、政治的原因,更有经济的原因。从成本——收益的原理出发,农村法治发展所遇到的艰难曲折便不难理解。
在分析了这些原因的基础上,文章最后一部分笔者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农村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农村法治建设首先要在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建设道路,充分考虑、尊重国情、民情,使国家推行的法律制度在农村能被农民容易理解和接受;第二,在立法方面,国家要健全涉农立法,要使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并且要保证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成为农民利益的“保护神”;第三,农村法治建设没有农民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必须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使农民积极运用法律的工具解决问题,推进农村法治发展;第四,乡镇政府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者,要改革农村行政执法体制,做到有法必依,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第五,要改革农村基层司法体制,发挥司法机关权利保障、权利救济的作用,增强农民对法律的信仰;最后,农村还要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推进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在农村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